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