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使用国家推广或者通过节水认证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应当及时更新为节水器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