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集聚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工业集聚区内企业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