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量损耗,并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