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