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