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