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节水规划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的节水实施方案。

节水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组织修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