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在禁牧区草原放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