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