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