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草原管理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管理草原,掌握草原变化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保护方面,积极维护草原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组织扑救草原火灾并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损失扩大的等;
(三)在草原建设方面,积极参与草原建设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草原合理利用方面,认真执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采用合理的生产方式,均衡利用草原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科学研究方面,积极研究,推广优良草品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