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六章 保护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实施作业的,草原使用人一经发现应立即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