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对草原建设的项目支持,并筹措资金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保护恢复草原生态植被。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草原饲草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人畜饮水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