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和国际间牡丹文化的交流合作,支持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会、文化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