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牡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支持指导菏泽牡丹相关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支持单位和个人对牡丹传说、工笔牡丹画、曹州牡丹花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整理研究、技艺交流、人才培养等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