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品牌培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牡丹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牡丹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