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菏泽牡丹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运用和保护。

鼓励支持牡丹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