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牡丹之都城市品牌建设,加强对菏泽牡丹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宣传、运用,以品牌引领产业发展。

负责牡丹产业发展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牡丹之都相关标识图案的管理、推广、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