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品牌培育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制定牡丹产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支持牡丹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牡丹产业团体标准。鼓励支持牡丹生产经营主体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