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品牌培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牡丹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