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牡丹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