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有效鼓励牡丹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连锁经营、专卖经营、对接商超、精细化定制等方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鼓励牡丹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依托国内电商、跨境电商、网络直播等扩大营销,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国内外市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