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牡丹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鼓励支持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提高牡丹饮品、食品、工艺品等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生产能力,综合利用牡丹研发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牡丹产品的附加值。牡丹产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