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牡丹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鼓励支持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提高牡丹饮品、食品、工艺品等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生产能力,综合利用牡丹研发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牡丹产品的附加值。

牡丹产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