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第十六条有效鼓励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制作销售催花牡丹、鲜切花牡丹、盆栽牡丹等产品。鼓励开展花期延长、反季节栽培等技术研究,延长牡丹观赏期和市场供应周期。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