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牡丹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综合型花卉集中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用,优化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