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供热企业接到用户报修或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报修,应当在接到报修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

(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采暖供热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采暖供热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