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采暖供热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