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鼓励供热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交费平台,方便用户多渠道交纳热费。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