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