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