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时,应当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制定价格优惠政策。公布的供热价格为用户最终缴费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