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移交给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供热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热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