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