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或者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热能表等用热计量装置,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用热计量装置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热企业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装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