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优先在供热区域地上独立设置,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