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枣树死亡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