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枣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