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品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乐陵小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保证产品品质和信誉。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