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品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乐陵金丝小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经营主体和个体种植户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