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禁止采伐古枣树。古枣树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因特殊情形需要采伐、移植古枣树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枣树;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枣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枣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攀爬古枣树,在古枣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
(六)破坏古枣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