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整齐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