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高效办理。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