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前应当通过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备案,备案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后实施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