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行政执法数字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行掌上执法、移动办案,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