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推广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