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完善企业家会客厅、企业家恳谈会等沟通平台,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机制,推动企业诉求快速、高效解决。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有关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留存、协调解决并作出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