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禁止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禁止利用职权便利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