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