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信息实时共享。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