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