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